门诊谈判药品报销政策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备案制度。参保患者在本市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或经门诊诊断需要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的,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理诊断、影像报告等)或门诊病历及谈判药品治疗方案、诊断建议(证明)书、专门机构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其中使用抗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基因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