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凡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设立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2021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显示该企业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连续3年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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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