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低保依现行政策共分为四类。
一类保障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能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2、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三类保障对象: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
一类439元/月 二类417元/月
三类 84元/月 四类 58元/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
单人户施保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