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张掖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司〔2022〕16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筑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意见》
通过着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 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推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法 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 有重要意义。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领会《意见》 精神,准确理解《意见》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定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意见》在我县全面贯彻落实。
二、把握目标要求,明晰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责任
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见》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的,要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根据职权事项和管理实际,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确保到 2023 年底前,全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接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情况。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适用情况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相关工作在 2023 年9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不得在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得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幅度。
三、健全配套机制,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制度。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询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准确合理、科学有效。
(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备案审核机制。对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 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 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制定或细 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严防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并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的监督。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适时公布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予以调整适用;对报请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修改,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信息索引制度。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通知要求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各镇、各部门单位承担法治建设的股室,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行政裁量基准适用。
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建设督察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和方式方法,设计考核指标,健全完善考核标准,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同推进同部署同考核,充分用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力促各镇、各部门单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标准统一,确保国办《意见》全面落实。
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办《意见》,认真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县司法局。